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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6-01 人气:3865

海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房、自建房、拆迁安置房、商住混合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海西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受委托银行违规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其责任外,其风险和违规办理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商住一体住房贷款只限于本省内。

第七条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现缴存地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有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异地购房用省内住房抵押的须提供具有相关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应支付不低于15%的首付款;对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应支付不低于3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费用的凭证;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在省州外购建自住住房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应当用省内可抵押的房地产办理抵押手续。或在异地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监管平台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七)购建商住一体住房的,除具备购建自住住房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不动产权证书》;

(八)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12个月内的完税证明(契税)及增值税发票

(九)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海西州内购房,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凭缴存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的缴存明细或监管平台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按照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借款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前次贷款无不良还款记录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已经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和出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及个人征信等情况综合确定首次及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征信良好,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对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且征信无逾期,单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70万元,双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80万元。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且征信无逾期,单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80万元,双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90万元“柴达木英才”单职工征信无逾期情况下,A类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90万元,B类80万元,C类70万元。双职工征信无逾期情况下,A类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105万元,B类95万元,C类85万元。商住混合一体的住房,住宅部分按以上标准执行。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偿还贷款(含信用卡分期等)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60%。月收入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为准核定。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海西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借款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

)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借款申请人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所有权人的凭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不低于15%的首付款支付凭证,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不低于30%的首付款支付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应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个人征信报告》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为准,且须在有效期内。征信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为强化风险防控,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并通过审核的,需在3个月内(自通过审核贷款日计算)办理相关手续,超过规定时间需重新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再次审核。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和前款规定的资料交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受委托银行报来贷款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

第十四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准予贷款的,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采用房屋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担保方式申请借款的,还需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受托银行根据《准予放款决定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年限、利率将借款划转到售房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二种:

(一)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可用自有、共有人房地产做抵押担保,抵押房地产的抵押年限应符合国家房屋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二)质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第十八条 用房地产抵押的,借款人应持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备案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交公积金中心收押;在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但无权出租、拆毁、转让、变卖、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置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由公积金中心保管,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冻,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条 抵押、质押期间,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自受委托银行划转贷款之日起次月进入还款期。受委托银行通过储蓄卡、储蓄存款的方式代扣偿还月还款本息。

借款人在按月还贷12个月的基础上,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还款的每年可办理一次,利用自有资金部分还款的每月可办理一次,每次还款金额为壹仟元的整数倍。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 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贷款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应提供新的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扣划要求的还款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办理还款账户变更,应核实并确认新的还款账户为借款人本人账户,且应真实有效。核对有误的,应该及时联系借款人进行修改。

第二十 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经审核同意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贷款变更当期余额和剩余期限、利率按新的还款方式确定、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第二十 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需要缩短贷款期限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审核借款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经审核同意办理缩短贷款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贷款当期余额、还款方式,按贷款期限缩短后的剩余期限和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第二十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及其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办理抵押登记或贷款担保手续等,原借款人所购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二)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借款人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或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将所保管的抵押(质押)凭证退还借款人,并协助办理抵押撤销及质押解冻手续。

第八章 贷款监督

三十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三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661日至20315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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